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西安工程大学老科学技术教育工作者协会”简称“西安工程大老科协”。
第二条 本会主要是由本校的离退休讲师以上,助理研究员以上、工程师以上等专家学者所组成,是为发挥他们的学术专长、继续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而自愿结合的全校性、多学科、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学校联系老科技教育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学校广大老科技教育工作者,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繁荣我国教育、科技、文化事业服务,为促进陕西及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和谐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和陕西省老科学技术教育工作者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西安工程大学离退休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开展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以市场为导向,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科技开发、工程设计、学术交流等有偿或无偿服务活动。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一、承担教学任务和教学指导工作,接受本校和其它高校聘请,担负讲课、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参与教学小组工作,培养青年教师;
二、开展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按照学校和社会多方面的需求,协助或合作办好职业技术教育,民办高等教育和大学继续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为纺织、服装、印染、纺织机械制造等行业的管理干部、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思想业务素质;
三、根据地方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要求,参与科技咨询、科技开发、设备更新、工程设计、新技术推广、决策论证、科技项目评估等服务活动;
四、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五、组织编写教材、资料、丛书,推荐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科普读物;
六、组织会员积极参与有利于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的各项社会活动;
七、协助省老科协做好老科技教育工作者的职称评审工作;
八、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生动活泼的联谊活动,以及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延年益寿;
九、鼓励会员创办服务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本校和非本校老科学技术教育工作者,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一、具有讲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老专家学者,以及长期从事高教工作,有丰富管理经验的老教育工作者;
二、年龄在55周岁以上,身体比较健康,愿意和能够参与本会组织的业务活动;
三、忠于祖国,品德优良,作风正派;
四、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五、老教协会员同时亦为老科协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取得本会有关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
第十条 入会和退会
一、入会
1、本校老科学技术教育工作者入会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非本校老科学技术教育工作者入会须经1-2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公布或书面通知。
二、退会
1、会员个人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本会;
2、交回通知书。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劝告无效,经理事会研究可劝其退会或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若干名。另可根据需要聘任名誉会长、顾问等。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按民主协商的原则组建。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时,由理事会表决后报主管上级批准。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会员大会召开之前的理事会,可制定本会试行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准备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好;
二、在业务领域里有较大影响,同时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个别因工作需要也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协会的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组织发挥本会优势,为社会做贡献。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负责实体及其他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由离退休处处长兼任。
第十九条 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形成领导集体,负责本会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及时研究处理。
如因工作需要,本会理事会可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所属机构缴纳的经费;
二、有偿服务收入和其他活动的合法收入(另定);
三、学校的补贴和社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经费由秘书长负责管理。按时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和学校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将根据形势发展逐步完善。本试行章程经2008年12月17日的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