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通知
工程大人字〔2013〕3号
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医疗保险改革的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2012年12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校2013年起参加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意义
(一)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医疗保障从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要求的具体举措,高校现行公费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转变势在必行。
(二)通过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改变目前由学校包揽医疗费用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建立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控制目前公费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杜绝浪费,实现由福利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平稳过渡。
(三)自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我省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各项管理制度与运行体制已比较成熟,且医疗保险待遇相对从优。
二、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可选)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医疗保险
1. 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0%缴纳;在职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的实际计算口径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目前绩效工资不计入。其中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构成。
(1)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门诊发生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住院治疗或门诊抢救中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住院或门诊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门诊特殊慢性病、家庭病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个人账户医疗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工资(退休金)为基数,依据职工不同年龄段按比例计入:30岁以下,计入2.7%;31至40岁,计入3%;41至50岁,计入3.6%;51岁以上,计入4.5%;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5.5%计入。
缴费工资(退休金)基数以省医保管理中心核定的基数为准。
(2)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职工住院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住院期间或门诊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门诊特殊慢性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门诊抢救发生的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重症需监护的危重病种发生的费用等。职工医疗费当年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给予解决。
(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主要用于补助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其中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用由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8元缴纳。
(三)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
为减轻省直机关公务员的医疗负担,陕西省医疗保险设立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省属事业单位缴纳相关规定费用后可以参照执行。
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支付范围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范围及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含起付标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规定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
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起付标准补助20%;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自负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和年龄在70岁以上人员补助95%。
三、我校近期医疗保险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一)经2012年12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校成立医疗保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2012年12月23日,我校给省医保管理中心递交《西安工程大学关于参加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请示》,办理相关参保登记手续。
(三)2013年1月25日,接省医保管理中心通知,高校所属医院可申报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我校向省医保管理中心递交了申请待批。
(四)2013年1月至3月,我校就有关参保具体问题与省医保管理中心进行了多次了解、沟通。
(五)经2013年3月12日医疗保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学校给各单位下发通知,就关于参加省医保核对人员信息及电子照片采集事项做出具体安排。
四、我校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后续工作安排
(一)上报省医保管理中心参保人员数据采集表,进行电子照片的收集和参保软件的录入校对工作,按照省医保管理中心要求及时完成参保数据上报工作。
(二)学校派人事处、校医院、离退休工作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省医保管理中心的业务培训会,会后将通过印制宣传材料、校务公开等形式,对加入省医保后的缴费、医疗待遇等相关内容进行宣讲。
五、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相关事项说明
2013年3月12日,学校医疗保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议定。
(一)参保人员范围
事业编制在岗人员、长期病休人员、学校批准的提前离岗人员、退休人员参保。
离休人员不参保,长期不在岗人员不予参保。
人事代理人员按原渠道参加医疗保险。
(二)参保险种及缴费渠道
1.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承担,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教职工本人承担。
2.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由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8元缴纳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由学校承担。
3. 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学校承担。
4. 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缴费由学校承担。
(三)医疗照顾人员范围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医疗照顾人员范围为: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厅级和副厅级待遇的现职人员及退休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陕西省特聘专家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的陕西省特聘专家是指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选陕西省“百人计划”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陕西省“三秦学者”特聘教授、特聘专家。
(四)参保软件录入人员工资基数标准
1. 在职人员:工资基数按2012年12月应发工资录入。个人应发工资含国家设立的津贴补贴、电话费、交通费等,不含绩效工资、补发工资、独生子女费等。
2. 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不缴费。工资基数按2012年12月应发退休费录入。个人应发退休费含国家设立的津贴补贴、电话费、交通费等,不含生活补贴、独生子女补贴、补发的退休费等。
(五)离休人员医疗报销
离休人员住院医疗费实行借款报销,按原报销办法执行。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垫资,学校原则上每季度报销一次。
(六)相关问题说明
1. 学校统筹考虑参保前后的衔接问题,做好相关预案,妥善推进公费医疗向医疗保险的平稳过渡,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保后正常就医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2. 对于教职工发生大病住院时报销额度以上个人承担过重的问题,学校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方式予以解决。相关方案经学校医疗保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实施。
特此通知。
西安工程大学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