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丧葬改革的规定和上级有关丧葬处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教职工逝世后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丧事从简,实行火葬。
(二)严禁铺张浪费,一切从简,不组织吊唁活动,不开追悼会。
(三)丧事办理应按照先葬后理的原则,不得借故拖延丧事办理。
(四)教职工逝世,以家属为主办理丧事,主管单位协助。在职教职工逝世,其工作部门为主管单位;离退休职工逝世,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为主管单位,原工作单位为协办单位。
(五)逝世者家属或本人生前要求丧事简办的,应予充分尊重和积极支持。
二、丧葬费与抚恤金
(一)丧葬费标准
教职工逝世后的丧葬费根据陕教人办[2008]20号文件规定执行。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余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抚恤金标准
教职工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根据陕教人办[2009] 8号文件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职教职工逝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离退休职工逝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
教职工逝世后,由其直接继承人或委托专人结清相关手续,再到主管单位开具证明,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到财务处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按照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三、丧葬办理程序
(一)通报
教职工逝世后,亲属应将情况报告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将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同时向人事处、工会、党政办等部门通报。
(二)看望
教职工逝世后,主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领导应到遗属家中慰问。
(三)公布治丧小组名单和讣告
1. 治丧小组人员组成
(1)治丧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逝世者为校级领导、离休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处级干部的,组长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担任。
逝世者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处级干部的,组长由副书记或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工会负责人、主管单位领导担任。
逝世者为其他人员的,组长由主管单位领导担任。
(2)治丧小组成员
在职教职工逝世,治丧小组成员为工作单位、工会、人事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离退休职工逝世,治丧小组成员为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原工作单位、工会、人事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逝世者为离休干部或处级及以上干部时,治丧小组成员中增加组织部负责人。
2. 讣告
由主管单位负责起草、张贴讣告。在亲属确定遗体告别及殡葬时间后及时发布公告。逝世者生平简介材料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准备,人事处提供档案。
(四)火化
根据逝世者亲属确定的火化日期,由主管单位协助其亲属联系火化有关事宜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相关费用
在丧事办理过程中,由学校支付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等相关交通费用1000元、丧事办理保健补贴400元,由主管单位掌握使用,超出部分由逝世者亲属支付。
(六)遗体告别
1. 仪式主持
(1)逝世者为校级领导的,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告别仪式,介绍生平。当党委书记或校长不能出席告别仪式时,由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主持告别仪式,介绍生平。
(2)逝世者为离休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处级干部的,由主管单位领导主持告别仪式,分管校领导介绍生平。
(3)逝世者为其他人员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告别仪式,主管单位领导介绍生平。
2. 告别仪程
(1)默哀
(2)向逝世者遗体三鞠躬
(3)由领导介绍逝世者生平
(4)家属讲话
(5)向逝世者遗体告别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