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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政策知识问答(三)
2013-12-10 16:02 离退办  审核人:

 

 

81如何确定被开除公职或判刑后又参加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82如何确定因客观原因被迫脱离革命队伍后又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2年9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83如何确定因主观原因被迫脱离革命队伍后又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建国前我党、我军开办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等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84建国前在我党开办的哪类学校学习,可以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2年9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可以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85如何审批认定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中,哪些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

答: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院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

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哪些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属地(市)、县级单位开办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审定;原属省和省以上单位开办的,由中央组织部审定。

8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人员,进入各类学校学习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答:1988年1月中央组织部干审字[1988]4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调派或经组织批准报考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或享受供给制、或享受调干助学金待遇的,可视为组织选送。其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仍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

87建国前我党创办的中等学校的学员能否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2年9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指出,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在当地解放后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1983年10月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3]49号)进一步强调,建国前我党开办了延安中学、晋察冀边区联合中学、太岳中学、冀南六专署简易师范等几百所中等学校。这些学校虽然也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但基本上是以学习文化为主,不同于“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所以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

88建国前在我党举办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学习后,又转入正规学校学习的人员能否从入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学习时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大学、公学)学习结业后,没有立即分配工作,而是转入专业学习或进入正规学校学习的,或者结业后自谋职业的,以及自行脱离中断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均不能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89如何理解“建国前我军开办的学校”的含义,是否包括以学文化为主的普通文化学校?

答:1988年4月中央组织部予审局干审字[1988]496号文件转发的总政干部部的答复意见指出,“建国前我军开办的学校”是指我军开办的培训军队干部的学校,不是指招收军队干部家属子女以学文化为主的普通文化学校(晋绥“贺龙中学”、冀中“抗属中学”等50年代已审定为军队学校的除外)。

90如何确定建国前我军开办的学校及训练班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8年3月中央组织部《转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建国前我军开办的学校及训练班学员入伍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组通字[1988]3号)指出,1949年建国前后,为适应形势的需要,我军开办了不少学校和训练班。其中有的边筹建,边招生,学员陆续入学,分批开课;有的随部队行动,学员先到部队,后入校学习。解决这类问题,应从当时的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为此规定:

(1)原非我在职人员,建国前入我军开办的学校或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入伍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学校随部队行动中招收的学员,其入伍时间从招收到部队之日算起。凡建国后入校(或到部队)的学员,无论学校是否属于建国前开办,其入伍时间不能从建国前算起。

(2)确定或更改上述人员的入伍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文化大革命”前的干审结论以及组织上保存的原始资料为主要依据。个别确需复查的,应由本人所在组织进行调查。个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依据。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只能供组织参考。对编造假证明者,要严肃处理。

(3)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要求确定或更改入伍时间的原军队学校和训练班学员,应由现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定。对已转业地方工作的,军队有关单位应协助做好查证工作。

(4)确定或更改干部的入伍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统一的政策、规定,并注意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911955年实行兵役制前入伍的军队院校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否能从录取之日算起?

答:1988年8月中央组织部干审局干预审字[1988]881号文件规定,总政治部政联字[1985]3号文件的适用范围,是指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的军队干部。1955年实行兵役制前参加我军人员的入伍时间,应从到部队之日算起。因此,军队院校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入校之日算起,不能从录取之日计算。

92如何确定建国前后我军接管学校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5年6月解放军总政治部政干字[1985]第260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后,我军接管了一些国民党政府所办学校并将其改编为军队院校。处理这些院校学员的入伍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应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凡由我军直接从社会上招收并取得军籍的学员,其入伍时间从入学(开学)之日算起。从旧学校接管入学的学员,其入伍时间从正式批准入伍之日算起。这些学员的入伍时间即是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这两者是完全一致的。

(四)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93如何确定经中央组织部审批的党的秘密外围组织正式成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经中央组织部审批的党领导的进步团体的正式成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该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的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这些进步团体之日算起。

94如何确定经中央组织部审批的党领导的进步团体正式成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经中央组织部审批的党领导的进步团体的正式成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该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的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这些进步团体之日算起。

95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成员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答:1983年5月中央组织部《关于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通知》(组通字[1983]34号)审批的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的正式成员,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条款确定。

1984年7月中央组织部《关于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部分组织、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4]22号)及此后审批的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的正式成员,在组织、团体活动期间或停止活动以后,间断了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加入这些组织、团体之日算起。

96建国前在当地解放后加入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党领导的进步团体的正式成员,能否从加入这些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之日起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4年7月中央组织部《关于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部分组织、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4」22号)仅规定,建国前,在当地解放前参加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的正式成员,当地解放后即分配干部工作(或从其参加这些组织的学校毕业即分配干部工作),并直接转为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员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才能从加入这些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之日算起。因此,建国前,在当地解放后加入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党领导的进步团体的正式成员不能从加入这些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之日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97如何确定“牺盟会”、“决死队”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所有“决死队”(包括其所属的工卫旅、政卫队、暂编一师等部队)成员的这段历史,都应从他们参加决死队之日起计算军龄。

参加“牺盟会”的,只下列人员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一)由我党组织或我党领导下的各革命组织动员派往牺盟会工作的,从派往工作之日算起,在牺盟会新发展的党员,从入党之日算起;(二)牺盟会的各级领导人员(指特派员、协助员以及牺盟会县分会、区分会负责人以上人员),在牺盟会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在我党领导下坚持革命工作的,从参加牺盟会之日算起。参加了山西军政训练班、民政训练团和国民兵军官教导团抗日救亡活动的,从参加这些组织之日算起。

98如何确定原杨虎城部三十八军指战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⑴原三十八军指战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凡符合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按11号文件办理。

⑵ “七·七”事变爆发后,凡随部队参加了对日作战并经过山西碛口“新作风整训运动”,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一九三七年七月十五日算起;“新作风整训运动”后参加部队的,入伍后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从其参加部队之日算起。

⑶凡在一九三六年十二月直接接受我党交给的任务,参加我党领导的军事斗争、政治斗争,并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一九三六年十二月算起。

⑷在晋东南八路军“军政训练班”受训毕业,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一九三八年二月算起。

⑸参加由原三十八军地下工委主办的教导队(第一期至第五期)和第四集团军学生队(第一、二期)的学员,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学之日算起。

⑹受我党组织派遣到各地建立地下据点,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

⑺抗日战争时期的原杨虎城九十六军指战员,凡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经原地下党领导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99如何确定“中国民主革命同盟”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国民主革命同盟”(简称“小民革”)是1941年夏我党在重庆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该组织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我党领导下,做了大量工作,1949年9月17日宣告结束。凡参加“中国民主革命同盟”的正式盟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盟时算起。?

100如何确定山西公学学员和山西革命妇联(红色妇联)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西公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1989年1月10日中组部干审字[1989]7号文件指出:凡1935年春至同年11月参加“山西革命妇联”(又名“红色妇联”)的正式成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加入该组织之日算起。间断了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加入该组织之日算起。

老干部政策知识问答(三)

101对确定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1)由我党派遣出国和团组织破坏或因受到敌人通缉、追捕而被迫出国的党员、共青团员以及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党团员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其出国前、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在国内未正式参加革命工作,由我党派遣出国,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

(2)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简称侨党),回国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

(3)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

(4)建国前在国外参加马来亚共产党、菲律宾共产党、越南共产党(即印度支那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在国外及回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上述党之日算起。参加过其他国家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组织、干部部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5)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马来亚“人民抗日军”和菲律宾“华侨抗日游击支队”,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归侨干部,经有关当事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武装部队之日算起。

(6)上述人员如有中途脱离组织,中断革命工作等情况,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7)归侨中有影响的知名人土,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实事求是地充分肯定他们的革命历史和他们对祖国的贡献。他们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8)归侨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手续,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四、政治待遇

(一)综合类

102怎样理解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答: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规定: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103取得外国国籍并在国外定居的离休干部,短期回国居住期间能否享受原政治待遇?

答:不在享受国内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二)离退休荣誉证颁发和填写

104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哪些规定?

答:《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行署和县一级的机关代授。颁发的具体事宜,由老干部(人事)部门承办。颁发《荣誉证》时,是否举行仪式,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105填写《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何具体要求?

答:(1)贴像片处由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加盖钢印(没有钢印的,可用同级政府或部委的办公厅钢印代替),自行编号。

(2)发证日期填写批准干部离休的日期。

(3)批准离休和接受安置单位的名称要写全称。为简化手续,可不盖印。

(4)原职务一项,应填写批准离休时的职务。

(5)未定工资级别的,“工资级别”一项可不填写。

(6)一律用墨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

106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单位合并后未任职的干部,荣誉证上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可填写离休前最后一次任命的职务。“文革”后没有明确职务的,可填写“文革” 前的最后职务。

107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荣誉证上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原职务”一项有职务的填写原职务,没有职务的填“干部”,后面注明享受什么级待遇。

108因工作需要调低职务的,荣誉证上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填调低后的职务。如果仍享受原职务待遇,可以注明。

109离休前担任顾问的,荣誉证上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填写是哪一级顾问

110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其离休荣誉证是否收回?

答: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

(三)阅读文件、走访慰问、参观考察

111对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何规定?

答: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保证离休、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做到:

(1)按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休、退休干部的人数,给离休、退休干部的所在单位或部门,适当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休、退休干部阅读。需要增加份数的,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办公厅上报中央办公厅审核增发。地方需要增加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翻印。文件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2)要让离休、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看其他文件、资料。原有份数不够,需增发中纪委的《党风与党纪》、中央党校的《理论动态》、新华社的《内部参考》和《参考要闻》,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办公厅报请主编部门增发。需增加中宣部的《宣传动态》、中组部的《组工通讯》等文件资料,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按照主编部门的规定翻印。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休、退休干部。

(3)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定期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学习文件的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接到单位来阅读,也可以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到家里或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的精神。对分散安置在农村的,可采取分片、定点、定期集体学习或持阅读文件的证明到指定单位阅读文件等办法,保证让每个离休、退休干部都能按规定看到文件。

(4)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发给离休、退休干部专用的文件、资料,所在单位和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党组织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严防失密、泄密。

112提高待遇的离休干部可否按新提高的政治待遇阅读文件?

答:中办发【1985】37号规定:离休干部可按原来的职务阅读相应级别的中央文件。此句话的含义,并不排除离退休干部按新提高的政治待遇阅读文件。这是泛指发至地、厅、局级干部阅读的文件,提到该级待遇后的干部也可阅读。但这并不等于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一律发地、厅、局级干部阅读。

按照中办发【1985】37号规定:1、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可供相当于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员干部阅读;2、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因工作需要,有关的可发至地(市、州、盟)、厅、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阅读。

113如何做好从国务院部门领导岗位退下来或到其他单位任职的同志阅读文件等服务保障工作?

答:⑴凡是已经从工作岗位退下来的同志,包括过去从国务院部门到全国人大或全国政协任职(不含人大、政协领导职务)现已退下来的同志,阅读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及其生活服务工作,均由本人行政、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阅读中央、国务院文件由各单位统一组织,文件不发给个人。

⑵凡是到全国人大或全国政协任职(不含人大、政协领导职务)的同志,阅读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及其生活服务工作,均由本人行政、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在全国人大或全国政协已安排了办公用房的,原有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全国人大或全国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其行政、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本人承担的实际工作情况,适当调整或安排办公用房。

⑶凡是担任稽查特派员的同志,阅读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由主管部门负责,生活服务工作由本人行政、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后,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⑷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同志,阅读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及其生活服务工作,均由任职单位负责(任职单位不具备阅读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条件的,有关事宜由任职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办公用房由任职单位解决,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妥善安排。同时为保证这些同志能及时阅读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应尽快按规定核增文件份数,报请发文机关审核、增发。

114对走访慰问老干部有何具体要求?

答:198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春节期间开展慰问老干部活动的通知》(中组发[1980]75号)规定: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中对老干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在慰问活动中,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参加。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对老干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

115对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项目活动有哪些规定?

答: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劳人老11983血8号)规定: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一些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活动,但应注意安全、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1)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

(2)跨省、市、自治区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同意。

(3)在参观过程中,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要接受礼物,不要接受宴请。

(4)接待参观单位,要积极提供方便,保证参观顺利进行。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

(5)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外出参观者,经费自理,不准报销。

(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及党员管理

116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中央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完善组织设置,落实工作职责,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切实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觉关心和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117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⑴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⑵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⑶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使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的本色。

⑷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采取家访、谈心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离退休干部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⑸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⑹支持离退休干部党员自愿量力地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⑺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关心培养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离退休干部,要及时吸纳。

118应从哪些方面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答:⑴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始终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

⑵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及时宣传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成就,及时通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坚持与时俱进,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⑶加强法纪教育。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决抵制各种消极思想和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不参与群体上访,不参与封建迷信及黄、赌、毒等活动,不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并与之作坚决斗争。

⑷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好支部在离退休干部当中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运用广大离退休干部在群众中影响力比较大的优势,发挥好支部在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

⑸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思想政治建设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充分调动党员自身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良好形象。

⑹坚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思想政治建设与解决离退休干部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要努力在形式、方法、内容和途径上有所创新,提高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19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应如何设置?

答:各地各单位应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身体、年龄状况和居住地的分布情况,本着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设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一般应单独建立,党员较多的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党员人数少或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可与在职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确保每一位离退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都能参加组织生活。

120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选配有何具体要求?

答: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应由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党性观念强、身体比较好、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更多地给予关心和指导,可采取由在职干部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支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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