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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政策知识问答(二)
2013-12-10 15:59 离退办  审核人:

 

 

41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离休、退休是否需先辞去委员职务?

答:先辞去委员职务

42全国政协委员离休、退休需先辞去委员职务吗?

答:全国政协委员在任职期间,工作单位不应为其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如本人愿意办理退休手续,须先辞去其委员职务。

43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能否办理离退休手续?

答:不能

44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能否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手续?

答:199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规定: 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45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干部是否待任期届满办理离退休手续?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⑴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⑵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

46办理干部离退休手续时,如何认定其出生日期?

答:1990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规定:

(1)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2)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凡在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之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其出生日期的认定及年龄的计算,均以办理退(离)休手续时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档案的记载为依据。

47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离休?由何处改办?

答: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由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

48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能否办理退休?

答:1997年7月《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人函[1997]136号)规定: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49干部退职有哪些规定?

答: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1978)104号)文件规定: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不能办理退职。

50已经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能否改办离休?

答: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已经退职干部能否再办离休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2]5号)规定: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老干部政策知识问答(二)

51如何理解“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含义?

答: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它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能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52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部审查结论为主要依据,对于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中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而本人现在要求改变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如证明人的档案和历史资料中无记载或记载与本人现在的说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证明人无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53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计算工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工龄是指国家干部职工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年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表示的是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而工龄则是职工以年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的累计总和。由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仅表示一个起点时间,间断革命工作的,只能依据有关政策,或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或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时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而不能将间断的时间扣除后,采取“两头相加”的办法,来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而处理工龄问题,则可以按照有关政策,采取“去掉中间,两头相加”的办法合并计算。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主要是为了对干部的考察勒戒、配备使用和安置老干部退居第二线与离职休养提供依据,工龄则一般用于解决劳动保险待遇等问题。

54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程序主要有哪些?

答:(1)要求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干部应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阐明更改理由,提供有关线索。

(2)要求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干部所在单位接到申请后,应深入调查,认真审理,并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提出审理意见。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

(3)根据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对基层单位的审理意见,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审议,并报党委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或审批。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予确定和更改过来,并给予基层党组织正式的文字批复。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责成基层单位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

55对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1982年9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和1985年7月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通知》(组通字〔1985〕35号),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主要有:

(1) 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或审批。

(2) 中央管理的干部(含已离休干部)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3) 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司局长(含已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4) 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干部,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审批。

(5) 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干部,由地(市)委审批。

(6) 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56干部本人现在索取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依据?

答:未经组织,个人索要或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都是无效的。

57在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工作中,对本人申请与“文化大革命”前档案记载不符的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不能只凭本人现在的申请或说明就进行更改。对于本人“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中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而本人现在要求改变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如证明人的档案和历史资料中无记载或记载与本人现的说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证明人无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二)根据地、解放区有关人员,建国前入党、入团人员,地下革命工作人员,半脱产干部,起义、留用人员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58如何确定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游击区入党的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入党之日算起。

59如何确定根据地、解放区党、政、群机关及公营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除中组发【1982】11号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60如何确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入党入团的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61如何确定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入党的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从入党之日算起。

62如何确定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重新入党(团)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63什么是“地下革命工作人员”?如何确定这部分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地下革命工作人员是指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的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的工作。仅有某些革命活动,例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能算从事地下革命工作。

地下革命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64如何审批“地下革命工作人员”确定和更改革命工作时间?

答:1991年5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组通字[1991]17号)规定凡按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地下革命工作人员的规定)审批有关同志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时,属地、市。县及省直单位审批的,应事前征得所属省(区、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再行审批;属中央在各地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审批的,应事前征得所属部(委)主管部门同意后,再行审批。

65如何确定情报侦察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根据1982年9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的精神和1986年5月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安全部党组(关于认真落实情报侦察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办发[1986]16号)的规定,我情报侦察系统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解放前在敌区长期掩护我情报侦察人员,为密台提供活动条件或实际担任交通等革命任务的人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解放后又系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其加入我情报侦察系统工作或从在敌区掩护或执行任务之日算起。

66如何确定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半脱产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8年8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和孟连昆同志讲话的通知》(中组发[1988]10号)规定: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副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民兵指导员、农会主任(主席)、妇救会主任、青救会主任,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党支部书记、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以及当地尚未建立政权之前,由农会代行乡(村)政权职责的农会主任(主席),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在建国前或当地解放后三年内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67根据地、解放区的“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的标准由哪一级组织确定?

答:1986年1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组通字[1986」8号)指出,对“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的标准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研究确定。

68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正式教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如何确定?

答: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69根据地、解放区民办教师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如何确定?

答:1987年10月中央组织部干审局干审字[1987]120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由根据地、解放区的区、乡人民政府任命的民办学校的民办教师,应从批准其转为国家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师之日起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70如何确定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71如何确定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72如何确定新疆和平解放后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73如何确定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后又参加工作人员及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74如何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被精简下放又参加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8年12月中央组织部干审局干审字[1988]1314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度被精简下放,后又参加了工作的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应按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办理。即: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75如何确定建国前参军,1952年至1955年复员的部分女同志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5年7月中央组织部《关于?1952年至?1955年复员的部分女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32号)规定,建国前参军,按1952年7月总政治部《关于整编中妇女干部处理的办法》、1953年6月军委总政治部《关于今后部队妇女同志工作问题解释要点》及1955年1月国防部《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等文件办理了复员或退伍手续,以后又重新工作的女同志,如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76如何确定建国前参加区以上政府组织的支前、剿匪、筹粮、土改等工作队队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8年8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和孟连昆同志讲话的通知》(中组发[1988]10号)规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脱离生产、服从组织调动,随军支前、剿匪,或参加我区以上政。府组织的筹粮(征粮、借粮)、土改等工作队(组)帮助工作,在该项工作结束后,随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可以从参加上述工作队(组)之日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77如何确定“中原突围”时复员、隐蔽和掉队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对“中原突围”时复员、隐蔽和掉队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1981年7月中央组织部《关于转发湖北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局党组〈关于处理中原突围时复员、隐蔽和掉队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通知》(中组发[1981]16号)规定:

(1)突围时离队有正当理由,离队期间政治上无问题,积极归队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2)离队期间有政治错误或自首行为,情节轻的,只要积极归队,一般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自首情节严重,如有攻击党的言论或自动向敌人投案自首等,从归队之日算重新参加革命工作。

(3)开小差离队或有投敌叛变行为,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78如何确定和更改已经逝世的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1987年12月中央组织部干审字[1987]1542号文件规定,对于已经逝世的同志,除本人生前曾经向组织上提出过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要求,或因冤假错案影响了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再重新审定他们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79如何确定脱队人员的入伍时间?

答: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80如何确定被捕、被俘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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