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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亮点透视
2013-08-29 10:35 离退办  审核人: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与1996年的老法相比,新法增加了“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宜居环境”三章,而且其他修改的条款也比较多,亮点频现。

一、“常回家看看”入法

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能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而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这个条款涉及到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问题,老年人提出精神赡养的案子已多次出现,例如2003年3月,上海84岁的老人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每月定期看望并给予她精神上的抚慰,宝山区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每月双周的星期日看望原告一次;2007年12月,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对于86岁老年人提出的精神赡养诉讼请求,判决儿子每月不能少于两次去探望母亲,每次陪护时间也不能少于一小时,在母亲因病不能自理时,儿子也应陪护。这样的判决已屡见不鲜,老年法现又将精神赡养入法,更明确地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老年人的权益。

二、重新定位家庭养老

新修订的老年法,将老年人养老以“家庭”为基础,改为以“居家”为基础,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意义不同,这说明了老年人虽然居住在家庭,家庭应当充分发挥首要的养老功能,但在家庭之外,国家也开始逐步重视社区养老的功能。为了确保居家养老的实现,新法将会推动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的支持政策,比如出台相关的政策,在购买住房的贷款利息、贷款首付上给予优惠,来鼓励子女与父母就近居住或者同住;对家里有高龄老人或者生病老人的职工,建立和完善带薪休假制度,以便他们能够在家里照料老人。

三、增加社会优待内容

新法增加的社会优待一章,增加了老年人的优待内容,扩大了优待对象的范围。比如为老年人办事提供便利、提供法律援助,为老年人提供交通优待,老年人参观旅游景点时免费或者优惠,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并倡导医疗机构为老年人义诊。而相关部门如果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要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新法还特别要求对非本地户籍的老人,给予同等优待,这打破了一些城市对老年人的地域歧视,是新法的一大亮点。

四、增加“参与社会发展”的内容

新法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加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比如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老年人可以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传统教育,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等等,充分发挥老年人的聪明才智,同时也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他们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五、增加宜居环境建设的内容

新法规定,要根据老龄社会和老年人的特点,创建适合老年人居住和出行的环境,做到安全、便利和舒适。比如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的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医疗卫生和文化设施,实行无障碍建设。要求老年人的居住空间和环境不仅要安全便利,还要在老年人需要时能够得到子女、邻居和社区的及时帮助。只有这样,老年人才能住得安心、才感觉到安全。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基础性的标准,这些标准为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但是仍然需要有进一步的丰富和细化,形成从规划、设计,到施工、监理、验收,最后到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所有环节的标准体系。重要的是,还要明确监督实施的单位,确保各种标准规范的落实。

六、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

新法提出针对身体功能衰竭或者精神衰退而不能自主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通过设立监护人,对老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管理和保护。这个监护人可以是老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与老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

这项制度并不是要监护人接管老年人的财产或代替老年人做出决定,而是由监护人协助老年人做出决定,充分尊重老年人尚存的意思能力。

七、构建老龄服务体系建设框架

新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因此,为了建立和完善这个体系,新法进行了明确的表述,比如对家庭赡养义务的规定,将养老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定,还有对养老机构所具备的条件进行扶持和监管的规定。

八、规定消除虐待现象

新法禁止任何人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若出现了虐待、侮辱、诽谤老年人以及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行为人应根据侵害程度承担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虐待”老人的行为及其责任进行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但对及时发现并预防虐待行为却没有予以重视,不利于预防和制止虐待老人行为,这实际上为地方立法留出了空间。

问题与期望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与修改的内容较多,亮点频现,让我们实实在在地感觉到了国家对老年群体的重视和关爱,但其问题也很明显,首当其冲的就是,老年法中的许多条款更像是政策性要求或者道德性宣示,像“鼓励”“支持”“倡导”等术语,是通过法律向社会传播一种积极的价值导向,似乎不具有法律的刚性,在援引它们解决具体事情时,会出现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所以,要真正把新老年法落实到实处,就不能只有这一部孤立的法令,中央与地方必须有配套立法。使老年法真正成为一个体系,上连宪法,下连地方相关法令,另外关联到各级政府及司法部门。只有这样,才能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让老年人拥有无后顾之忧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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